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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外部火勢作用一定時間內需維持通電的下列場所或回路,明敷的電纜應實施耐火防護或選用具有耐火性的電纜。如消防、報警、應急照明、遮斷器操作直流電源和發電機組緊急停機的保全電源等重要回路;電腦監控、雙重化繼電保護、保安電源等雙回路合用同一通道未相互隔離時其中一個回路。
明敷電纜實施耐火防護方式
電纜數量較少時,可用防火涂料、包帶加于電纜上或把電纜穿于耐火管。同一通道中電纜較多時,宜敷設于耐火槽盒內,且對電力電纜宜用透氣型式,在無易燃粉塵的環境可用半封閉式,敷設在橋架上的電纜防護區段不長時,也可采用阻火包。
在油罐區、重要木結構公共建筑、高溫場所等其他耐火要求高且敷設安裝和經濟性能接受的情況,可采用不燃性礦物絕緣電纜。自容式充油電纜明敷在公用廊道、客運隧洞、橋梁等要求實施防火處理的情況,可采取埋砂敷設。靠近高壓電流、電壓互感器等含油設備的電纜溝,宜使該區段溝蓋板密封。
密集場所
在安全性要求較高的電纜密集場所或封閉通道中,應配備適于環境可靠動作的火災自動探測報警裝置。明敷充油電纜的供油系統,應設有能反映噴油狀態的火災自動報警和閉鎖裝置。地下公共設施的電纜密集部位,多回充油電纜的終端設置處等安全性要求較高的場所,可裝設水噴霧滅火等消防
多根密集配置時電纜的難燃性,應按"成束電線電纜燃燒試驗方法",以及電纜配置情況、所需防止災難性事故和經濟合理的原則,滿足適合的類別要求。